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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的渊源
来源:正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6/3/15

 

商标法的渊源是指商标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或出处。我国商标法律规范的渊源包括以下几部分:
1. 商标的基本法律
商标的基本法律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商标法律,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2. 商标法律规范性文件
商标法律规范性文件主要是指由国务院和商标行政主管部门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和公布的和《商标法》有关的配套法规。
国务院颁布的商标行政法规为2002年8月3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对于申请商标注册要求优先权的暂行规定》(1985年3月15日);《对于对我国企业在国外注册商标进行登记管理的通知》(1990年5月18日);《对于解决工贸双方注册统一商标问题的意见》(1990年6月13日);《对于禁止擅自持他人商标在国外注册的通知》(1990年11月19日);《对于对外贸易中商标管理的规定》(1995年7月13日);《对于处理商标专用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利冲突问题的意见》(1995年12月7日);《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方法》(1996年5月24日);《对于禁止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用作专卖店(专修店)企业名称的通知》(1996年6月10日);《对于规范企业名称和商标、广告用字的通知》(1996年11月1日);《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1997年5月6日);《商标印制管理方法》(1998年12月3日);《对于保护服务商标若干问题的意见》(1999年3月30日);《对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1999年4月5日);《商标代理管理方法》(1999年12月2日);《对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1999年12月29日);《对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12月21日);《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02年1月30日);《商标评审规则》(2002年9月17日);《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2003年4月17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方法》(2003年4月17日);《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2004年10月14日)等。
3.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主要包括:
《对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2日);《对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2002年1月9日);《对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2001年1月2日);《对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使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2年1月9日);《对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7月17日)。
4. 我国缔结或加入的与商标有关的国际公约
主要包括: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67年斯德哥尔摩文本);《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967年修订并于1979年修改的斯德哥尔摩文本)及其议定书;《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商标注册用的商品与服务的国际分类尼斯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
5. 其他法律和法规中与商标有关的规定
主要包括《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中的有关规定;信息产业部公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方法》(2004年9月28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方法》(2006年3月17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方法程序规则》(2002年9月25日),以及国务院发布的《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年7月13日)等中与商标有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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