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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的基本原则
来源:正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6/3/16

 

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商标立法、执法、司法以及商标管理和使用中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具体而言,商标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点:
1. 保护商标专用权与维护消费者权益相结合的原则
保护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法的核心内容和重要环节,也是商标法的立法宗旨之一。在保护商标权的同时,法律要求商标权人必须保证商品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2. 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原则
综观各国商标法,对商标专用权的确认主要采用两种不同的制度,即注册原则和使用原则。注册原则是指不论申请人是否使用过商标,只有经过商标主管机关的注册登记,申请人才能取得商标专用权。使用原则是指商标专用权归首先使用该商标的人,未经使用的商标不得注册。这是一种和注册原则相对应的商标确权原则。可是在实践中,判断一个商标谁先使用不太容易,因此,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注册原则来确立商标专用权。我国商标法采用注册原则。〔17〕
3. 商标的申请在先原则
世界各国判定商标专用权归属的原则有两种:申请在先原则和使用在先原则。申请在先原则是指按照商标申请时间的先后,来决定商标权授予谁。使用在先原则是指按照商标被使用的先后顺序,来决定商标权授予谁。两种原则相比,使用在先的原则实行起来较为困难,因为谁先使用不易证明。而申请在先的原则,容易造成抢注他人商标行为的发生。我国商标法采用申请在先为主,使用在先为辅的原则。〔18〕
4. 商标注册的审查原则
关于商标的注册申请能否给予核准,世界各国对此采用的原则有两种:审查原则和不审查原则。审查原则是指商标主管机关在授权之前,按照法律的规定,对申请注册的商标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符合条件的,给予注册并公告。不审查原则是指商标主管机关对申请注册的商标,不进行实质审查,只对申请的文件、手续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给予注册。采用这种原则的国家主要有瑞士、意大利、德国和土耳其等。我国采用审查原则。
5. 商标使用的自愿注册原则
使用的商标是否注册,应由商标的使用人自己决定。在实行注册原则的国家里,商标只有注册才能取得专用权。未注册的商标,可以使用,但使用人不能够得到商标的专用权,不能禁止他人使用。与自愿注册原则相对应的是强制注册原则,要求凡是在商品上使用的商标都要进行注册。我国商标法采用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对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6. 统一注册分级管理原则
统一注册是指国家授权某一部门专门负责对商标的注册工作。《商标法》第2条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其他任何机构无权办理商标注册。统一注册有助于国家对商标工作的统一管理,防止地区或部门的条块分割,能更有效地保护商标。分级管理是指由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本地区的商标使用、商标印制和商标侵权等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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