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服务项目 商标注册 商标设计 商标命名 商标转让 品牌文化 法律法规 关于我们
 快速导航  
注册流程
商标分类
文件下载
商标常识
 
  新闻中心  
完善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
来源:正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6/3/18

 

为与TRIPs协议对驰名商标保护的要求相适应,我国《商标法》应进一步完善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1)把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扩大到与对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的同等水平,即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的权利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将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扩大到企业名称。在现实生活中,假如将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用作企业的名称,可能导致商业关系上的混淆,引起公众的误认,淡化驰名商标的信誉。所以,在《商标法》中应有这方面的规定。
(3)明确规定可以注册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通过注册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商标权人可以扩大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因为,仅依靠对驰名商标的跨商品的绝对保护是不够的,辅之以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的法律制度,关于扩大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非常有效。
(4)驰名商标的认定应有统一的标准。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需要上升到统一的高度,毕竟各地中院和商标局、商评委看问题的角度不同。随着各地中级法院认定驰名商标数量的增多,行政与司法认定势必会产生更多的矛盾。另外,司法认定的效力与行政认定的效力是否相同?怎么界定?这些问题不仅是行政机关与司法机构共同面对的问题,也是国内众多企业关注的问题,倘若解决不好,最终受害的依然企业。
3.明确规定在先权
《商标法》第9条、第31条均规定了注册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但何谓在先权?商标在先权的范围包含哪些权利?确定损害在先权利的标准是什么?这些内容在我国《商标法》中都没有明确规定。
所谓在先权利,是指在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已经依法产生的民事权利。一般认为,应以权利取得的时间先后为判断标准。从国际社会看,许多国家的商标法都对商标在先权制度作了规定,我们以法国和德国为例来研究其对在先权内容和范围的规定。
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L. 711-4条规定,侵犯在先权利的标记不得作为商标,尤其是侵犯:(1)在先注册商标或《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条之二所称的驰名商标;(2)公司名称或字号,假如在公众意识中有混淆的危险;(3)全国范围内知名的厂商名称或标牌,假如在公众意识中有混淆的危险;(4)受保护的原产地名称;(5)著作权;(6)受保护的工业品外观设计权;(7)第三人的人身权,尤其是其姓氏、笔名或肖像权;(8)地方行政单位的名称、形象或声誉。
德国《商标和其他标志保护法》第13条规定的“其他在先权利”包括:(1)名称权;(2)肖像权;(3)著作权;(4)植物品种名称;(5)地理来源标志;(6)其他工业产权。
我国学者郑成思教授在其草拟的《中国民法典知识产权篇》框架中,在第四章“商标权”中的第7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尤其不得侵犯:(1)他人的在先注册商标或受保护的驰名商标;(2)他人的企业名称,假如在公众中有混淆的可能;(3)他人的商号,假如在公众中有混淆的可能;(4)他人的著作权;(5)他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6)他人的人身权,尤其是姓名权或肖像权。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注册,除非已经取得在先权利人的授权。已经注册的商标,在先权利人可以在该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请求宣布其无效。〔21〕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6月19日通过的《对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中也有对于在先权的规定。其中第1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涉及权利冲突的,应当保护在先依法享有权利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16条规定:“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所称的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肖像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或者装潢使用权等。”
对于商标在先权的内容和范围,可以参考和借鉴上述规定和司法解释。本书认为,商标法中对于在先权的内容和范围应包括:在先注册的商标、驰名商标、地理标志权、著作权、外观设计权、企业名称权、姓名权、肖像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或者装潢使用权等。
对于怎么确定损害在先权利的标准,可以借鉴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L111-4条第2款和3款规定以及郑成思教授的观点,以混淆作为确定损害在先权利的标准,即凡是引起或可能引起公众混淆的情况就构成了对在先权利的侵犯。但这一规定只是针对企业名称和商号,其他在先权可否使用,有待进一步研究。

版权所有:连云港正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苏ICP备09056459号

地址: 连云港市新浦区海连路43号南光大厦115号 电话:0518-88880518 手机:13305131355

技术支持:正和品牌 苏ICP备090564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