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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的条件
来源:正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6/3/24

 

申请商标注册,只有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获得核准,取得商标专用权。《商标法》对商标注册申请人和申请注册的商标,规定了应具备的条件。
 商标注册申请人
依据《商标法》及事实上施条例的规定,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包括以下几类:
1. 自然人
《商标法》规定,任何自然人在我国均可申请注册商标,而不必具有从事生产经营的资格。《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4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名义应当与所提交的证件相一致。
2. 法人
申请注册商标的法人组织在我国主要包括:(1)企业法人;(2)机关法人;(3)事业单位法人;(4)社会团体法人;(5)联营法人。
3. 其他组织
其他组织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合法成立、具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的组织。具体包括:(1)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合伙型联营企业;(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4)社会团体;(5)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等。
4. 共同申请人
《商标法》第5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有权。该规定为解决我国由于历史问题而遗留的商标权的争执提供了一个可供操作的方案。由于商标本身具有的专有性的要求,商标共同申请通常是各方共同妥协的结果。对共同拥有的商标,共有方不仅应遵守财产共有的一般规定,同时针对商标的特性,还应注意一些特殊问题,如共有商标在转让、质押时,应征得每个共有人同意等。《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6条规定: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指定一个代表人;没有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请书中顺序排列的第一人为代表人。
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也可以自己直接办理。
5.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依据《商标法》第17条和第18条,应当按照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照对等原则办理;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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