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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申请的优先权
来源:正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6/3/25

 

1. 优先权的概念
优先权,是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国民,向一个缔约国首先提出申请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发明和实用新型为十二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为六个月)内,向所有其他缔约国申请保护,并以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作为其在后提出申请的日期。申请人第一次提出申请的日期为优先权日。
优先权是《巴黎公约》的一项重要原则,它主要体如今对工业产权保护的申请程序上有特别的规定。即发明人和商标所有人在一国第一次提出申请后,依据自己的经营情况,有充分的时间考虑是否还需要在《巴黎公约》的其他成员国进行申请。因为在这段时间内,他人不能再以相同的发明或商标在他国申请,即使有人申请,也会因优先权原则而将其排除在外。如此,就有利于保护第一次提出申请的人行使权利。
2. 我国《商标法》对于优先权的规定及优先权的条件
中国在1985年加入了《巴黎公约》。2001年修改后的《商标法》增加了商标申请的优先权的内容。其中第24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而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依据《商标法》的规定,要求商标优先权应当具备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1)       要在规定的优先权期限内提出,即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超过六个月,就有可能丧失优先权;(2)必须是同一商标使用在相同商品上,即假如申请时是同一商标,但用于不同的商品上,或者是不同的商标使用在相同的商品上,都不能申请优先权;(3)申请国应当是《巴黎公约》成员国或者同中国签订有双边协议或按照互惠原则,才能申请优先权。要求商标优先权的形式要件为:(1)向中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要提出书面声明;(2)要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副本应当经受理该申请的商标主管机关证明,并注明申请日期和申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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