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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注册的不应注册的商标的裁定程序
来源:正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6/4/11

 

1. 申请
《商标法》关于申请裁定撤销已注册的不应注册的商标的申请人有一定范围的限制,即只允许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而且,对申请还有时间的限制,即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但对驰名商标所有人而言,假如他人是恶意注册的,则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2. 受理机关
对已注册的不应注册的商标,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3. 答辩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撤销已注册的不应注册的商标的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
4. 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双方当事人的事实和理由,作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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