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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的转让
来源:正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6/5/30

 

[引例]2003年5月,袁力与张江签订合同约定:袁力将自有专利及该专利产品使用的商标一并转让给张江,转让费共计15万元(每月支付5万元,共分三期支付)。合同生效后,袁力依约将专利专有权证明及商标权证明一并转让给张江,张江接受并实施了该专利,但实际上未使用接受转让的商标。2003年6月,张江支付给袁力转让费5万元,其余转让费至2003年10月仍未支付。袁力多次找张江协商转让费支付事宜,张江一直找种种理由推托,一直到后来对袁力避而不见。袁力无奈,于2004年3月将张江诉至法院,要求张江支付剩余转让费10万元及违约金3万元。庭审中,张江承认拖欠袁力转让费的事实,但辩称,袁力并未向其转让商标权,而且矢口否认袁力已将商标权证明转交给他的事实。
2004年7月28日,法院判决:袁力转让商标权给张江;张江支付转让费10万元给袁力;对袁力要求的违约金不予支持。
此案涉及的是商标权及专利权的转让问题。本案中,袁力已经把商标权证明给了张江,为什么法院认定袁力没有移交商标权?我国商标法是怎么规定的?本节介绍商标权的转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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