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可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据此,在我国,公司股东出资的形式可分为货币出资〔3〕和非货币出资两大类。
非货币出资,也称现物出资,是指股东或发起人用货的、法律允许的其他财产出资。非货币出资的财产同货币出资一样,是公司资本的组成部分。法律允许股东以非货币形式出资,主要是因为公司的经营活动必须依靠多种财产形式才可以顺利进行。所以,公司生产经营所需要的设备、场地、技术、工业产权等,都应当可以用作出资。假如不允许股东以这些财产直接投资,公司就只能以货币购买或以其他成本投入取得。这不仅不利于提高公司设立的效率和降低设立成本,并且也对投资者增加了不必要的限制性条件。非货币出资的范围,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包括实物、知识产权和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其中,知识产权和非专利技术是无形财产。在现代社会中,这两项已成为股东投资的重要财产形式之一,其中就包括商标权的作价投资。〔4〕币以外的、法律允许的其他财产出资。非货币出资的财产同货币出资一样,是公司资本的组成部分。法律允许股东以非货币形式出资,主要是因为公司的经营活动必须依靠多种财产形式才可以顺利进行。所以,公司生产经营所需要的设备、场地、技术、工业产权等,都应当可以用作出资。假如不允许股东以这些财产直接投资,公司就只能以货币购买或以其他成本投入取得。这不仅不利于提高公司设立的效率和降低设立成本,并且也对投资者增加了不必要的限制性条件。非货币出资的范围,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包括实物、知识产权和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其中,知识产权和非专利技术是无形财产。在现代社会中,这两项已成为股东投资的重要财产形式之一,其中就包括商标权的作价投资。〔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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