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知识产权概述第一节 知识产权的概念一、知识产权的概念“知识产权”一词目前被认为最早出现在18世纪欧洲的学术著作中,知识产权这一用语是与传统的财产所有权相区别而存在的。“知识产权”作为国际间的普遍用语,应当得益于《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签订,该公约于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签订,中国1980年6月3日加入该公约,目前,世界绝大多数国家是该公约的成员国。在我国,法学界曾长期采用“智力成果权”的说法。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颁布后,开始正式采用“知识产权”的称谓。所谓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是智力劳动者对其智力活动取得的创造性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专有权利。目前关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主要体现有以下两个重要的国际公约:一是《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该公约第2条第8款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以下有关项目的权利:(1)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2)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制品和广播节目;(3)在人类一切活动领域内的发明;(4)科学发现;(5)工业品外观设计;(6)商标、服务标记、商号名称和标记;(7)禁止不正当竞争;(8)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其他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二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简称TRIPS协定)。其中所称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包括以下权利:(1)著作权及邻接权;(2)商标权;(3)地理标记权;(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7)对未公开信息的保护权;(8)对许可合同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二、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国际条约和公约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条约、公约或协定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参加和签订的约定在参加国、签字国或成员国之间相互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的双边或多边的国际条约、协定或公约。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简介如下。(一)《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该公约于1967年7月14日签署,并于1979年修订。根据该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70年4月26日正式成立。该组织是政府间国际组织,是联合国下设的保护知识产权的专门机构。其宗旨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合作,促进世界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保证并促进各联盟之间的行政合作。(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该公约于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签署,简称《巴黎公约》,确立了国民待遇、优先权原则,同时还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商标、厂商名称、产地标志和不正当竞争应遵守的共同规则做出了规定,如专利的独立性、发明人的署名权等。(三)《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该公约于1886年9月9日在伯尔尼签署,简称《伯尔尼公约》,确立了国民待遇原则、自动保护原则、版权独立原则,并对作品的起源国、受保护的作品、不受保护的作品、受保护的人、受保护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权利的限制、保护期限做出了规定。(四)《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该协议是关贸总协定(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最后文件之一,于1994年4月15日签署,1995年1月1日生效。该协议可以说是当前世界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涉及面广、保护水平高、保护力度大且具有很强制约力的国际公约,其主要内容有:(1)重申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即国民待遇原则,专利、商标申请的优先权原则,版权自动保护原则,保护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公众健康原则,对权利合理限制原则,以及权利的地域性独立原则;(2)新增知识产权保护基本原则,即最惠国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争端解决原则,对行政终局决定的司法审查和复审原则,以及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的原则;(3)确立TRIPS协定与其他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基本关系,将现有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公约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基本肯定并要求全体成员必须遵守和执行的国际公约,第二类是基本肯定并要求全体成员国根据对等原则加以执行的10余个国际公约,主要是《巴黎公约》的子公约,第三类是不要求全体成员国遵守并执行的国际公约,主要有《世界版权公约》等;(4)从专利权、商标权、版权、邻接权、地理标志、工业品外观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未经披露的信息(商业秘密)等七个方面规定了成员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要求;(5)规定并强化知识产权执法程序;(6)有条件地区别对待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国,并在某些条款的执行上给予不同的限期。(五)《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关于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的议定书》前者于1891年4月14日签署,简称《马德里协定》;后者于1989年6月27日签署,简称《马德里议定书》。前者规定了商标国际注册程序和国际注册效力,建立了一种国际合作制度,帮助申请人解决了在外国注册商标的问题。后者是对前者的补充,为申请人注册商标提供了一定的便利。《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是两个独立的文件,原则相同,执行的机构相同,但加入的国家不完全相同。(六)《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该条约于1996年12月20日由关于版权和邻接权若干问题日内瓦外交会议通过,它更新了版权保护的法律原则,完善了因特网以及其他数字网络上版权的保护标准。2002年3月6日正式生效。(七)《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该条约于1996年12月20日由关于版权和邻接权若干问题日内瓦外交会议通过,构成因特网上表演和录音制品的国际保护依据。2002年5月20日正式生效。(八)《世界版权公约》该公约于1952年9月6日签署,并于1971年7月24日在巴黎修订。它采用非自动保护原则,不保护精神权利,保护的经济权利比较少,保护的期限也比较短,而且对新加入的国家不要求追溯保护。该公约的签署实际上构成了保护水平比较低的另一种版权体系,为一些愿意采用较低保护水平的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提供了一种良好的选择。(九)《专利合作条约》该条约于1970年6月19日签署,且分别于1979年、1984年和2001年修订,建立了专利领域中的国际合作制度,规范了国际申请必须满足的形式要求,为希望在多个国家获得专利保护的申请人提供了一种更加便利、更具成本效益的途径:申请人只要用一种语言向一个专利局(PCT受理局)提出一份PCT“国际”专利申请,即可获得许多国家同时对发明进行的专利保护。任何缔约国的国民或居民均可提出PCT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