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服务项目 商标注册 商标设计 商标命名 商标转让 品牌文化 法律法规 关于我们
 快速导航  
商标法制
专家说法
普法窗口
案例评析
商标新闻
 
  新闻中心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来源:正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9-12-09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管理,依照《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有关商品的规定适用于服务业。
第四条申请集体商标注册,应当附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写明集体组织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申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情况,应说明该组织拥有或委托的等,表明该组织有能力使用地理标志监督货物的具体质量。
申请地理标志注册为集体商标的组织、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由地理标志标明的区域内的成员组成。
第五条申请注册认证商标的,应当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以及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应当详细说明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所掌握的情况等,以表明申请人有能力对经证明商标认证的特定商业产品的质量进行监督。
第六条申请地理标志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还应当附地理标志标明区域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将地理标志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申请人应当以其名义提供该地理标志在原国家受法律保护的证明。
第七条地理标志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申请文件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地理标志标明的商品的具体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
(二)商品的具体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性与地理标志所指地区的自然和人文因素的关系;
(三)地理标志标明的区域范围。
第八条申请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地理标志,可以是标明该地区的地理标志名称,或者是可以表明该地区商品原产地的其他可见标志。
前款所称区域,不需要与该区域现行行政区划的名称和范围完全一致。
第九条葡萄酒的多个地理标志构成同音或者同形文字的,可以申请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但应当相互区别,不得误导公众。
第十条集体商标的使用规则包括:
(一)集体商标的使用目的;
(二)使用集体商标的商品质量;
(三)集体商标的使用程序;
(四)集体商标使用的权利和义务;
(五)违反会员使用管理规定的会员责任;
(六)注册人对使用集体商标的商品的检查监督制度。
第十一条认证商标的使用规则包括:
(1)使用证明商标的目的;
(2)经认证商标认证的商品的具体质量;
(3)证明商标的使用条件;
(4)证明商标的使用程序;
(5)使用证明商标的权利和义务;
(6)用户违反使用法力的责任
(7)注册人对认证商标使用的检查监督制度。
第十二条他人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酒类地理标志,即使同时标明了商品的真实来源,或者使用了翻译文字,或者商标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与“某一种类”、“某一种类”、“某一种类”、“某一种类”等地理标志一并适用。
第十三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商标使用规则的全文或者摘要。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对《使用管理规则》的修改,应当报商标局审批,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集体商标注册人的成员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变更注册事项,商标局应当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证明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商标的,注册人应当在一年内报商标局备案,商标局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申请转让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受让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并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
转让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权利继承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并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集体商标注册人成员履行《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集体商标
非集体成员不得使用集体商标。
第十八条符合《认证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在履行《认证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方可使用认证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
《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所称地理标志的正当使用,是指地理标志中地名的正当使用。
第十九条使用集体商标的,注册人应当向使用人出具集体商标使用证明;使用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应当向使用人出具证明商标使用证明。
第二十条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在其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证明商标。
第二十一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人未对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不符合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版权所有:连云港正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苏ICP备09056459号

地址: 连云港市新浦区海连路43号南光大厦115号 电话:0518-88880518 手机:13305131355

技术支持:正和品牌 苏ICP备090564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