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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对涉疫商标申请异常,要采取多种措施同时处理,切实处理
来源:正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0-05-19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爆发以来,一些企业和自然人一直在谋划不正当的商业利益,并将抢注与疫情有关的商标,如“火神山”、“雷神山”、“李文良”。一些商标代理机构为违反社会良知提供服务,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愤慨。国家知识产权局高度重视,果断打击,坚决打击异常商标注册申请涉及的疫情。截至3月16日,在1580件涉及疫情控制的商标申请中,依法驳回328件,允许自愿撤回866件,并及时组织当地执法部门对有关申请人和机构进行约谈、整改和处理,有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抗击疫情营造良好氛围。

2月初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密切关注与疫情有关的商标注册申请异常情况,采取了严格控制和调查、依法依规驳回、及时通报信息等措施,并加强行业监管,坚决打击商标抢注涉嫌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和不良影响的行为。2月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制定了《关于开展防疫商标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启动了对涉疫易发商标注册申请的控制。2月27日,“李文良”商标注册申请将被依法驳回,并首次控制“霍申山”、“乐山”等1000余件涉疫商标注册申请。3月4日、3月5日,连续两批下发《关于驳回“霍申山”、“乐山”、“李文亮”商标注册申请的通知》,及时公布被驳回商标的基本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同时,及时发布《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通报》,严厉打击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有关的异常商标申请。各地执法机关对涉及申请驰名商标的商标代理机构进行约谈、整顿和处理,依法加强监督调查,引导和加强行业自律,做好拳击与信用、联罚相结合的工作,申请异常商标。它成为一种强大的威慑力量。
依法驳回不良商标申请328件。综合运用《商标法》若干规定,对进入审查程序、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依法果断驳回了一批与疫情有关的不良商标注册申请,如“危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例如,对于“李文亮”、“霍申山”等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主要适用于拒绝“容易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情形;对5类药品、44类医疗服务中的“广元兴”、“新冠消毒”等商标注册申请,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作出贡献”“服务内容识别错误”的申请中增加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申请,予以驳回。
当事人依法自愿撤销案件866件。3月初以来,通过公开申请信息、执法约谈、联合处罚等措施,对异常申请行为形成了强大的社会威慑力。许多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公开道歉,积极改正,主动撤回与疫情有关的866件商标注册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依法对撤销请求进行了审查,不仅教育了当事人,而且有效遏制了不正常行为,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我们将继续依法受理390多件未决申请。目前,仍有390多件受控商标申请尚未进入法律审查程序。一旦达到《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法定期限,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严格依法作出驳回、撤回和驳回的审查决定,绝不允许任何不良申请注册。
对上述被驳回核准撤回的受控商标注册申请,可通过中国商标网公开查询相关信息。
下一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继续努力,严格控制与疫情有关的新的异常商标的申请,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审查,筛选相应的商标代理机构,及时移送当地执法部门调查处罚,保持坚决打击异常商标注册申请的高压态势。同时,还将研究制定遏制异常商标注册申请的具体措施,梳理疫情期间的有效做法和工作成果,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促进商标工作的高质量发展,坚决维护良好的市场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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