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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2007年十大商标案件点评
来源:正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09/12/1

  2007年,武汉市市工商系统共查处各类商标违法案件428件,比去年同期增长了65.3%,案值320.6万元,罚没款金额417万元,移送司法机关案件3件,有效地维护了商标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件点评如下:

    一、销售商标侵权商品违法金额较大
案件一:黄某销售洗发水侵犯广州宝洁有限公司“飘柔”、“潘婷”、“海飞丝”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桥口工商分局经宝洁公司举报,查明被处罚人黄某于2007年6月至8月,购进标称“飘柔”、“潘婷”、“海飞丝”的各种规格洗发水4,200瓶,至工商部门查处之时,剩余2,161瓶尚未销售,涉案商品经查证为假冒广州宝洁公司注册商标商品。黄某销售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商品,非法经营额达75,250元,桥口分局依法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查扣的侵权商品,并处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二:某科技公司销售色带系列产品侵犯红石电脑(上海)有限责任公司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洪山分局查明,武汉某科技公司自2006年3月至2007年5月,以低于同期市场价格购进红石 RED STONE 色带系列产品在武汉市场销售,其中PR2色带、PR2色带架、1600K色带和3240色带四种产品经查证为假冒红石电脑(上海)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商标商品,非法经营额达49,789.3元。洪山分局依法作出没收并销毁库存的侵权商品PR2色带310个、PR2色带架231个、1600K色带176个,并处罚款149,367.9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三:某商贸公司销售白酒侵犯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五粮液”商标、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剑南春”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洪山分局查明,武汉某商贸公司于2007年2月12日、2月15日分两次购进标称“五粮液”、“剑南春”的白酒共计270瓶,至工商部门查处之时,共销售54瓶,涉案商品经查证为假冒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注册商标商品。该商贸公司销售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商品,非法经营额达48,714元,洪山分局依法作出没收并销毁尚未销售的侵权白酒216瓶,并处罚款146,142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上述三案均为典型的商标侵权案件,被处罚人销售的侵权商品涉及到商标所有人的系列产品,或者一案侵犯多个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行为清楚,且涉案金额较大,工商部门查处及时,处罚有力,有效地维护了商标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服务商标侵权案
案件四:某婚庆服务公司侵犯上海韦创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花嫁喜铺”服务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2006年元月至2007年3月,被处罚人在中国婚庆事业网(http://www.hjxsy.com)上提供的该公司加盟店牌匾、宣传资料中均醒目地冠以“花嫁喜铺”名称。桥口工商分局对其经营场所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的牌匾、广告牌、订单、名片及部分商品上也突出使用了“花嫁喜铺”文字。“花嫁喜铺”文字和图形组合为上海韦创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该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婚庆服务的企业。被处罚人的行为侵犯了商标所有权人的商标专用权,工商部门依法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95,000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该案的违法行为与常见的生产、销售侵权商品等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表现形式不同,被处罚人未经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网站及经营场所,擅自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用于同类服务类别上,侵权行为特别,这是服务业企业应引以为戒的,也是工商部门在今后市场监管活动中要关注的新动向。
 
三、在销售标签、柜台促销宣传单、购物发票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销售自己的同类商品,引起消费者误认
案件五:某上市公司大型百货卖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案
案情:被处罚人在其卖场内设专柜销售商标为“KAIXUANMEN+车辆图形”的服装,擅自在其销售标签、柜台促销宣传单、购物发票上使用了“老爷车”的文字,侵犯了“老爷车”商标所有人“香港老爷车伟林国际有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洪山工商分局依法作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被处罚人销售的商品上并没有使用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标,但其在销售标签、柜台促销宣传单、购物发票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应视为在商业活动中违法使用他人商标,同时在客观上也造成了消费者误认,尽管其表现形式隐蔽,也可以依法定性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四、生产并销售侵权商品案
案件六:某电线厂生产销售电线侵犯武汉第二电线电缆公司“飞鹤”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经查明,武汉某电线厂未经“飞鹤”商标所有权人武汉第二电线电缆公司许可,于2006年3月开始,擅自生产标称“武汉第二电线电缆公司飞鹤牌”两种型号的电线,生产的成品电线主要销售到汉口清芬电子市场及住所周边建筑工地。汉阳分局依法作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并销毁侵权商品、罚款8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七:某饮品公司生产销售纯净水侵犯深圳丹村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景田”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经查明,武汉某饮品公司未经商标所有权人许可,于2006年8月至2007年4月间,擅自生产标注“景田”牌纯净水共计10,460桶,同期销售9,800桶,销售金额30,380元,剩余660桶被工商部门查扣。当事人的行为侵犯了深圳丹村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景田”商标专用权,桥口分局依法作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上述两案均为生产并销售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商品,其违法行为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较为常见,案情简单,容易定性,此类商标侵权行为也是工商部门打击的重点。
 
五、涉外商标侵权案
案件八:马某销售灯具侵犯皇家飞利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PHILIPS”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马某于2007年3月购进标称“PHILIPS”两种型号卤钨灯31,000支,至查处之时,共销售9,000支,销售金额10,550元。涉案商品经查证为假冒皇家飞利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商品。桥口分局依法作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查扣的“PHILIPS”卤钨灯22,000支,并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九:某科技公司销售化妆品侵犯“资生堂(SHISHIDO)”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武汉某科技公司于2006年12月购进标称“资生堂”系列化妆品500瓶(盒、套),至查处之时,共销售325瓶(盒、套),销售金额32,088元。涉案商品经查证为假冒“资生堂(SHISHIDO)”注册商标商品。武昌分局依法作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库存的涉案商品175(盒、套),并处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十:系列侵犯阿狄达斯-萨洛蒙有限公司(德国)“adidas”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2007年全市工商部门共查处侵犯阿狄达斯-萨洛蒙有限公司(德国)“adidas”商标专用权案件26件,均为销售标称“adidas”的系列产品,侵权商品涉及运动服、运动背包、运动鞋、T恤衫等种产品。工商部门依法责令相关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共11,447件(条、双),罚款共计220,000元。
点评:经营者购进假冒国外知名商标商品然后销售,这是我市涉外商标侵权案件的一大特点。有的经营者是知假售假,有的则是审查不严。涉外商标是工商部门保护的重点对象,在国际国内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日益加强的形势下,经营者应增强自律意识,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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