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代理美国苹果电脑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上海星佑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58期《商标公告》第3010120号“苹果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APPLE”、“苹果”及“苹果图形”商标是异议人独创且最早将其作为商标使用于“计算机”相关产品和服务上,并在多个国家取得了注册。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拥有优先权的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且使用于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明显是对异议人商标的抄袭。被异议商标若核准注册,将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并损害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及理由,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苹果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8类“移动电话通讯;计算机终端通讯”等服务上。异议人于2002年2月25日申请注册第3100637号 “APPLE”商标。虽然其申请日期晚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但异议人引证商标拥有有效优先权,该优先权以香港地区的申请注册为基础、申请日期为 2001年8月24日,早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2001年11月2日。根据我国商标法申请在先原则,异议人商标理应在先注册。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中文含义“苹果”相同,而且,异议人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亦为第38类“计算机通讯;计算机双向(或多向)通讯服务”等。因此,被异议商标已经与异议人上述申请在先的引证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造成混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第3010120号“苹果及图”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引证商标资料:
注册号/申请号: |
3100637 |
国际分类号: |
38 |
商标中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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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拼音: |
APPLE |
商标字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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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英文: |
APPLE |
商标数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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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日期: |
2002-2-25 |
申请人名称(中文): |
美国苹果电脑公司 |
申请人地址(中文): |
美国加州95014库柏提诺市无限环1号 |
申请人名称(英文): |
applecomputer,inc. |
申请人地址(英文): |
1infiniteloop,cupertino,california95014,u.s.a. |
初审公告期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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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公告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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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权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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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名称: |
中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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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共有商标: |
否 |
申请人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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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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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类型: |
普通商标 |
注册公告期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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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公告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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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商品: |
[3802——电讯服务;计算机通讯;计算机双向(或多向)通讯服务;电传业务;电报业务;电话业务;通讯设备的租赁;电子邮箱的租赁;电子公告牌服务(通讯服务);通讯咨询服务;传真接收服务(通讯服务);传真发送;信息的接收和发送;通过电子设备、计算机、电缆、无线电、电传打印机、电子邮政、电子邮件、电传复印机、电视、微波、激光光束、通讯卫星或其他通讯手段进行数据和信息的传送;通讯设备的共同租赁服务;提供计算机数据库和互联网用户接入服务(服务商);提供计算机数据库和互联网用户的电讯联接服务;]
[3801——无线电广播;电视播放;] |
商标流程: |
商标注册待审中(2002-02-25)--->打印驳回或部分驳回通知书(2004-08-03)--->收到驳回复审申请或补充材料,待审(2004-08-19) |
被异议商标资料:
注册号/申请号: |
3010120 |
国际分类号: |
38 |
商标中文: |
苹果 |
商标拼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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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字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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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英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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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数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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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日期: |
2001-11-2 |
申请人名称(中文): |
上海星佑通讯器材有限公司 |
申请人地址(中文): |
上海浦东新区东三里桥79弄2号102室 |
申请人名称(英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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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地址(英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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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公告期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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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公告日期: |
2002-12-7 |
专用权期限: |
2003年03月07日至2013年03月06日 |
代理人名称: |
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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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共有商标: |
否 |
申请人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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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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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类型: |
普通商标 |
注册公告期号: |
870 |
注册公告日期: |
2003-3-7 |
使用商品: |
[3802——信息传送;移动电话通讯;计算机终端通讯;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电子邮件;寻呼(无线电、电话或其它通讯工具);电讯设备出租;电信信息;] |
中国商标异议网评析:APPLE苹果电脑在全球是知名品牌,其知名度不用多说,这里主要关注在先权利的问题:虽然其申请日期晚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但异议人引证商标拥有有效优先权,该优先权以香港地区的申请注册为基础、申请日期为 2001年8月24日,早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2001年11月2日。优先权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定的协议或者共同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如果异议或者答辩方有这方面的资源,这点可以很好的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