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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商标与驰名商标的区别
来源:正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09-12-01

1.指在较小地域范围内(如地市县级地域)有知名度的商标。它只是在我国较常出现的对某些商标的一种褒称,只是多出现在我国以地、市、县一级名誉商标评选中使用,并常在地方立法或地方行政立法出现。
 

 

  2.我国中央立法中并没有知名商标一词的明确界定,但有相当一部分国家采用这一概念,如日本就有“知名商标”和“驰名商标”的分类,其“知名商标”的声誉和知名度低于“驰名商标”。
 

 

  3、现行的分类是:市一级工商局认定知名商标,省一级工商局认定著名商标,国家工商局商标局认定驰名商标(中级人民法院以上可以以判决形式认定驰名商标)。
 

 

  知名商标
 

 

  知名商标一般是指在本地(市)范围内商标所有人拥有的,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对知名商标的认定,各地标准不一,但一般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该商标是本地(市)范围内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所拥有的国内有效注册商标;二是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覆盖面和市场占有率在当地同行业中位居前列;三是企业综合效益好,使用该商标商品近两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销售额、利税等),在当地同行业中领先;四是注重对商标的广告宣传,在相关公众中有较高的知名度;五是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稳定可靠,消费者投诉率低;六是近三年内无违法经营行为。
 

 

  自知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生产相同或类似产品的企业字号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其他经营者不能擅自使用被认定为知名商标的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或与其近似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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