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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答辩应注意的问题
来源:正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0/6/29

商标异议是《商标法》及相关法规中明确规定的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任何人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商标异议答辩是商标申请人(被异议人)针对商标异议在法定期限内对异议理由以书面形式进行辩驳的法律行为。

商标局在受理商标异议申请后,会及时将异议人的“商标异议申请书”及异议理由和证据材料等的副本送交被异议人,限定被异议人在收到商标异议书等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商标局将根据双方当事人所陈述的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异议裁定,制作异议裁定书,并通知异议双方当事人。被异议人在限定期限内未做出书面答辩的,视为放弃答辩权利,异议程序照常进行,商标局仍将依法进行裁定。由此可见,商标异议答辩程序是商标申请人维护申请注册商标权益的一个辩护机会,应予以重视和了解。下文将介绍,商标异议答辩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答辩人的主体资格

答辩书必须是被异议人或是被异议人合法委托的代理人所撰写,由被异议人在落款处加盖公章或签名。

商标异议答辩如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还须附送《商标代理委托书》。

2、明确的答辩理由

针对异议人在“商标异议申请书”中的异议理由和证据材料、被异议人应提出相应的答辩理由和证据材料,答辩理由和证据材料的充分与否,将有可能对异议案件起到决定性的作用。答辩理由应围绕异议申请书上的异议理由撰写,做到重点突出、针对性强、有理有据,切不可抛开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理由,自行撰写其他内容。比如,若异议人主张异议商标与被异议商标外形相似,答辩书中就应该重点对该异议理由书写驳斥两商标外形相同。而不可直接主张两商标不在同一注册类别,使用时不会造成混淆,这样就偏离了重点。

3、答辩时限

《商标法》规定被异议人在收到商标异议书之日起30日内必须将答辩材料交寄商标局。《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0条还具体规定了递交答辩书时间的认定:当事人直接递交答辩及相关证据材料的,以递交日为准;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如果当事人能够提供实际邮戳日证据的除外。

4、补充证据材料提交时限

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需要在提出异议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异议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当事人放充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5、附送的材料

商标局寄送商标异议书副本的信封要随同异议答辩及材料一起寄送商标局,用以确定答辩是否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且同时要提交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原件。被异议人所提供的答辩材料中如果有外文书件,必须翻译成中文,否则,该外文异议答辩将不作为异议答辩材料使用,并退回给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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