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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艺术礼品商标侵权“天下第一福”
来源:正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0/11/1



  被告辩称:被告是一家经营文化艺术礼品的公司,涉案商品是从北京东方名源文化有限公司购进。被告共购进类似产品15幅,每幅购入价为260元。被告并不知道东方名源公司不享有涉案商品商标专用权,刊登广告亦获得东方名源公司许可,且只发布了一次广告。被告能够证明涉案商品来源合法,能够提供东方名源公司相关情况,因此同意停止销售涉案商品,不同意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诉称:其是“天下第一福”、“康熙御笔之宝”的商标专用权人。被告在《人民日报》上刊登广告,并销售“康熙御笔‘福’字立轴”商品。被告擅自在商品包装、商品本身、宣传材料及广告上使用原告的“天下第一福”、“康熙御笔之宝”注册商标。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05.2499万元。
因为擅自在艺术礼品上使用“天下第一福”、“康熙御笔之宝”注册商标,近日,文化部恭王府管理中心将京湖山书苑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起诉到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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