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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和标志的区别
来源:正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0/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条   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一)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二)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参照以上条款,广本的侵权事实基本是认定清楚了的~~~他属于侵权!!

商标专用权

  商标专用权分广义和狭义,广义的商标专用权等同于商标权(我国法规多采此用法);狭义的商标专用权特指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排他使用权---注册商标所有人阻止任何他人,在未经其许可并可能造成混淆的情况下,就与其指定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中使用与其相同或近似的标记的权利。

  这一权利尤其包括禁止他人未经许可的情况下:

    1)在商品或其包装上贴附该标记;

   2)在该标记下提供商品,投放市场或为此类目的而持有商品,或在该标记下供应或提供服务;

  3)在该标记下进口或出口商品;

    4)在商业文函及广告中使用该标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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