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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规范商品商标注册
来源:正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0/11/10

非规范商品名称只是在申请时,在申请书中附上关于该非规范商品项目的说明,说明其归在本类理由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商品及服务进行分类时,一般遵照下列原则,各国管理机关及申请人在遇到分类表上没有的商品及服务项目,需要进行分类时,也可按照以下标准划分:
  (一)商品:
  (1)制成品原则上按其功能、主要用途进行分类,同时兼顾商品使用的原材料、操作方式以及生产部门、销售渠道和商品消费习惯等。如果分类表没有规定分类的标准,该制成品即按字母排列的分类表同类似的其他制成品分在一类,也可以根据辅助的分类标准,即根据这些制成品的材料或其操作方式进行分类;
  (2)多功能的组合制成品(如钟和无线电收音机的组合产品)可以根据产品中各组成部分的功能或用途,把该产品分在与这些功能或用途相应的不同类别里,若类别表中没有规定这些标准,则可以采用第(1)条中所示的标准;
  (3)原料、未加工品或半成品原则上按其组成的原料进行分类(例如,金融建筑材料为第6类,非金属建筑材料为第9类);
  (4)构成其他商品某一部分的商品,并这种同类商品在正常情况下不能用于其它用途,原则上与其他商品归为一类(例如电话机听筒与电话机同在第9类)。其他所有情况均按上述标准(1)进行分类。
  (5)成品或半成品按其组成的原材料分类时,如果由几种不同的原材料制成,原则上按其主要原材料划分类别;
  (6)用于盛放商品的盒、箱等容器,原则上与该商品归为同一类(例如高尔夫专用球袋与高尔夫球同在第28类)。
  (二)服务:
  (1)服务原则上按照服务分类类名及其注释所划分的行业进行分类,也可以按字母排列分类表中类似的服务进行划分。
  (2)出租业的服务,原则上与通过出租物所实现的服务分在一类别。(如出租电话机,分在38类)
  (3)提供建议、信息或咨询的服务,原则上与提供服务所涉及的事务归于统一类别,例如运输咨询39雷,商业管理咨询35雷,金融咨询36类,美容咨询44类。以电子方式(例如电话、计算机)提供建议、信息或者咨询不影响这种服务的分类。
  (4)按照标准(1)无法进行分类的服务,原则上划归在第42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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