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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被驳回 商标注册违背道德原则 “非中国制造”
来源:正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0/11/12

  同样在美国,还有一个类似案件,结果相同,但原因却差别很大。2004年Vrbia公司申请注册“非法国制造”商标,被商标初审与上诉委员会驳回。根据生产商的陈述,尽管其意图是要嘲讽美国和法国之间的关系由于伊拉克战争而降温,但委员会却从字面上理解该商标。考虑到该商标“仅仅是描述性”商标,所以根据美国《商标审查程序指南》第2 (e) (1)条,该商标被驳回,其理由是商品不可能是由法国制造的,驳回“非中国制造”的一个次要依据也与此类似。这一次,与公共政策的潜在冲突,甚至该商标中包含的令人不愉快的幽默因素也被审查者们忽略了。

  这并不是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第一次以道德原因驳回商标申请。我们可以从其记录中发现一些申请未获成功的案例,如“滚开”(screw you);“黑手党”(Mafia);此外像“南美佬”(Sudaca)这一对具有拉美血统的人不尊重的措辞也未获通过,不过,非常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南美佬”商标是由一家智利的饮料公司提出申请的。

  一家在西班牙注册的律师事务所UDAPI & Asociados以中国商标协会和北京市商标专利事务所的名义提出了第三方观察报告。这份观察报告宣称,该商标至少符合《欧洲共同体商标条例》规定的驳回商标申请的五个绝对理由,特别是第7(1)条b), c), d), f)和g)段。本质上这些驳回的理由是混合的,如:缺少显著性;提供的关于产品质量和地理原产地的信息不足;对习惯性标志“中国制造”的促进作用很小;可能因提供关于产品产地的误导性信息而欺骗消费者;最后,该商标可以被认为违反公共政策以及公认的道德原则。这份观察报告指出,该商标“使所有的中国制造商品自动贬值”,并且是“向所有中国人,也包括在欧盟生活或工作的中国人,发出了冒犯性的信息”。

  

最近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欧盟商标局)的一个判例表明,违反公共政策或公认的道德原则可以成为驳回商标申请的重要依据。事实上,去年发生了一起“非中国制造”商标注册申请遭到驳回的案例,在当时引起了广泛争议, 并且也可能影响到中欧关系。

  2005年12月,一家在直布罗陀(英国)注册的服装生产商——阿尔维托控股有限公司(Alvito Holdings),就两个图形商标和一个文字商标“非中国制造”向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提交了注册申请。该申请于2006年初公告后便在世界范围内引发愤怒。中国的反对者收集了一万多个签名,这份包括个人和企业的签名被送至位于西班牙阿利坎特的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总部,以此来表达对这一具有冒犯性和歧视性的不公平市场行为的不满。与签名一起送至该协调局的声明宣称,该商标可能损害“中国制造”这一显著性标志的商品形象和利益,同时也会伤害中国人民的感情。

在上述观点中,违反公共政策及道德原则的观点最为有力,并在后来进入到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的考虑范畴。评价什么违反了公共政策或公认的道德原则并不容易。无数的文章和国际互联网上的帖子被寄至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作为支持证据。

  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认可了这份观察报告,并考虑了《欧洲共同体商标条例》的第7(1)条,该条特别反对“违反公共政策或公认的道德原则的商标。”协调局同意该商标“表达了对所有中国制造的商品的侮辱”,甚至还认为它将“损害中欧外交关系”。

    由于进行了有害而蔑视的影射,暗示了远离中国制造的商品的愿望,因此该商标违反了公共政策或公认的道德原则。此外,考虑到该商标对中国工艺水平的名声带来的不良影响,其注册将公然违背中欧关系中所希望的善意。 “非中国制造”商标在此之前也曾试图在美国注册。美国专利商标局根据《商标法》第2 (a) 条的规定驳回了其注册申请,因为该条款拒绝为任何“由不道德、欺骗性,或诽谤性的内容组成或包含此类内容”的商标注册。美国专利商标局在这一案件中声称“一个具有一般敏感性的正常人会认为这样的措辞是无礼的或令人不快的,因为建议使用的词语‘非中国制造’暗示中国制造的零售商品存在一定的负面因素。”该局还认为,这一措辞仅仅是描述性的,因为该零售商品事实上并不是中国制造的。目前还有三个带有类似文字的商标正在美国专利商标局接受审查。

 阿尔维托控股有限公司针对该观察报告为自己的行为进行了辩护,其中的两点关联性较高,引起了协调局的注意。第一点是对认为该商标意图以某种方式嘲笑中国产品质量的主张进行反驳。他们声称“该商标同样可能被视为对中国商品成功进入欧洲市场的赞颂,因为该商标只是吸引人们注意这样一个事实,即现在几乎所有的商品都是中国制造的。”另一个论点反驳了受到所谓贬称攻击的人数的意义。他们说,从比例上来看,在欧盟生活的中国人只占欧盟总人口的0.4%左右,所以“受到冒犯的人数是微不足道的”。这个理由还被用来反驳控方提供的新闻文章和签名,因为它们大多来自中国而非在欧洲的中国人。

  不过协调局在2006年9月作出了决定性的裁决,根据第7(1)条驳回了该申请。该裁决对“非中国制造”商标作出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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