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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秦隆详商标的异议
来源:正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0/11/19

异议请求和事实依据:
我国商标法实行是申请在先原则。《商标法》第29条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异议人已经使用并在先申请的第7602255号“秦隆详 qin long xiang” 申请商标,其申请日期为2009年8月7日。并于2010年9月20日通过商标局初步审定核准公告在总第1232期《商标公告》上。见附件1
然而,被异议人于2009年8月24日晚于异议人半个多月后申请的第7641637号“秦隆祥”申请商标,确于2010-8-27通过商标局的初步审定核准,并公告在第1229期《商标公告》上。
在先申请的第7602255号异议商标为:
在后申请的第7641637号被异议商标为:
比较上述异议人申请的“秦隆详”与被异议人申请的“秦隆祥”两商标,无论在字形、读音上几乎一模一样。两个中文几乎完全相同的商标在所指定的第20类商品项目第2001类似群上,属于《商标法》第二十九条指出的“在相同或类似商品项目上的相同商标”。如果两者同时被核准注册,将极易给消费者造成混淆和误导。
离谱的是,被异议商标晚于异议商标申请,确早于异议商标初步审定核准公告,这与《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不符,明显是商标局在审查中出现的工作差错。

因此,异议人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严格按照《商标法》的规定,纠正商标局的审查错误,驳回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维护异议人的在先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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