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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发帖被删状告网站侵权败诉
来源:正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0/11/22

记者通过网络搜索了解到,关于网络论坛删帖引发诉讼的案例并非只此一家。在一篇《BBS版主的删贴行为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文章中(作者为何琼、吕宇)就介绍了同样一个案件:谢某在中兴公司所开设的论坛注册用户名“美好”并多次发贴。由于所发的帖子经常被删除,用户名也被禁言,于是重新注册“美好11111”。但原告所发帖子又被删除,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恢复原告的公开发表权,对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5000元。针对这一案例,作者认为,由于发表权的客体是作品,故原告无权要求他人为作品的发表积极作为,即被告不负有向原告提供网络信息存储空间的法定义务,而且,被告删贴和禁言的原因是原告的帖子不符版块主题且重复发帖,其行为不违反论坛的相关规则。正因为要求他人提供网络空间不属于发表权的权利范围,故被告对原告进行删贴和禁言的行为并未侵犯原告的发表权

因网站单方面以技术手段屏蔽和封闭了自己在论坛上所有文字“帖子”和“ID”,广东guangdong中山一网民愤然将网站告上法院,要求网站停止侵害其著作权的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日前,终审法院裁定原告未侵权并驳回其所有诉讼请求。

 

   

  网站没有保存帖子的义务

 

  中山市中级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在审理中,虽然梁某诉称其发表的文字帖子、主题跟帖共800多篇,但由于其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法院最终只确定了梁某为其中3篇的作者。一审法院认为,这3篇帖子是梁某独创的思想意识的表述,符合著作权所保护的作品范畴,梁某依法享有著作权。

 

  一审法院同时认为,梁某诉称网龙公司侵犯其著作权,根据梁某诉讼请求,与本案有关的权利为发表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法院认为,梁某已经在论坛上发表了涉案作品,即已经行使了发表权,由于同一作品的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故网龙公司不构成侵害其发表权。同时,网龙网站论坛发表梁某帖子,是基于梁某自己的申请APP,故不存在侵害其信息网络传播权。

 

  一审法院还认为,根据网龙公司网站论坛协议内容来看,网龙公司没有为进入论坛的会员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义务。而梁某在注册成为其会员时,同意了这一点。因此其要求判令网龙公司归还其帖子、邮件等没有法律law依据。2007年3月,中山市中级法院做出驳回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终审驳回上诉请求

 

  一审判决后,梁某不服,向广东guangdong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广东guangdong省高级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侵犯著作权纠纷。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了著作权各项权利的内容,第46条和47条规定了侵犯著作权各种侵权行为的情况,而梁某没有举证证明其著作权中哪一项权利被侵犯,也没有举证网龙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哪一种情形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因此,予以维持一审法院判决结果。该院最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现代刁民”要求讨回800帖子

 

  2006年9月,广东guangdong省中山市的梁某将中山网龙电脑有限公司起诉到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梁某诉称,2005年7月,他以“现代刁民”的网名,在网龙公司网站注册了ID号,从注册开始到2006年8月,他以这一网名在网龙公司网站论坛各个版块发表了公益性文字帖子、主题跟帖共约800多篇。2006年7月底,网龙公司在没有任何通知和沟通的情况下,单方面以技术手段无故屏蔽和封闭了他所发表过的所有文字帖子和ID号,导致他无法在该论坛继续发帖,网友也不能浏览内容。此外,网龙公司还将他和其他网友在该网站的通信电子邮件一并屏蔽和扣押,导致他无法和网友通邮,并失去已保存的邮件。经他多次与网龙公司交涉,均没有得到回应。

 

  梁某因此请求判令网龙公司将自己在论坛上发表的一切文字帖子和电子邮件内容全部复制以光盘形式归还,恢复再现其在论坛上的ID、帖子和邮件,停止侵权,在媒体及其公司网站上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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