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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22日起正式互通商标专利注册“优先权”
来源:正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0-11-25

好处是,假设大陆有人在8月20日,也申请相同商标,在“优先权”保护下,已在台湾优先提出申请者,就可享有时间上往前认定的好处。江丕群说,商标的优先权是第一次提出申请后个月内有效,专利部分,新式样也是个月内有效,另外两种:新型与发明的有效期更长,均有12个月。两岸的商标、专利即日起均适用巴黎公约精神,对个人或企业为利多,不必担心被捷足先登,而得多花钱,赶着同时在两地都要申请注册。尽管如此,江丕群说,两岸目前商标或专利的注册费用与核准时间不同,企业或个人仍须多做功课,搭配自身营运布局,看要把注册处女地摆哪边。据台湾媒体报道,海峡两岸的商标、专利注册“优先权”22日起正式互通;专家建议,企业或民众考虑申请处女地要摆在台湾或大陆时,应考量费用、申请时间、策略布局等因素,单就时间而言,台湾还是比大陆快许多。

  工商总局决定,22日起受理台湾地区商标注册申请人提出的“优先权”申请,且第一次申请的日期,可追溯到2010年9月12日。

  报道指出,台湾地区申请人,自商标在台湾地区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日起六个月内,又在工商总局商标局,就同一商标在相同商品上,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可要求“优先权”。

  专办两岸商标、专利注册的台一国际专利商标事务所总经理江丕群表示,这是为落实第五次陈江会所签署的“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两岸主管机关同步实行的接轨措施。

  他解释,巴黎公约规定,商标或专利,一般采先申请主义,谁先申请,就属于谁,也就是“优先权”的概念,讲的是“时间上”的优先权。

  以台一的商标为例,假设7月30日向“经济部智财局”提出申请,申请后六个月内,例如11月22日,又针对相同的商品,向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申请,就可享有以“7月30日”而非11月22日作为申请日的优先认定权利。

  好处是,假设大陆有人在8月20日,也申请相同商标,在“优先权”保护下,已在台湾优先提出申请者,就可享有时间上往前认定的好处。

  江丕群说,商标的优先权是第一次提出申请后个月内有效,专利部分,新式样也是个月内有效,另外两种:新型与发明的有效期更长,均有12个月。

  两岸的商标、专利即日起均适用巴黎公约精神,对个人或企业为利多,不必担心被捷足先登,而得多花钱,赶着同时在两地都要申请注册。

  尽管如此,江丕群说,两岸目前商标或专利的注册费用与核准时间不同,企业或个人仍须多做功课,搭配自身营运布局,看要把注册处女地摆哪边。

工商总局决定,22日起受理台湾地区商标注册申请人提出的“优先权”申请,且第一次申请的日期,可追溯到2010年9月12日。

  报道指出,台湾地区申请人,自商标在台湾地区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日起六个月内,又在工商总局商标局,就同一商标在相同商品上,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可要求“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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