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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标专用权赔偿十万元
来源:正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0/11/30

 希森美康”是一家跨国企业,总部设在日本,主要从事临床检验设备及试剂的开发、制造和销售,自1991年开始就在中国陆续申请注册了“Sysmex”、“QUICKL?鄄YSER”、“STROMATOLYSER”等商标。2008年初,“希森美康”向市工商局江南分局投诉,称“鑫科公司”涉嫌侵犯“希森美康”的商标专用权。2008年1月23日,该局经检大队对“鑫科公司”进行了行政检查,查获大量涉嫌假冒侵权的“SYS?鄄MEX”血液试剂。经现场审核,认为这些产品存在侵权嫌疑。同时,“希森美康”还发现:“鑫科研究所”未经授权,擅自生产、销售侵犯“希森美康”的“Sysmex”、“QUICKLYSER”、“STROMATOLYSER”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溶血素、稀释液和清洗剂等产品;“鑫科公司”未经“希森美康”授权许可,在其www.laboman.com网站和宣传册上宣传、销售侵犯“希森美康”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获取非法利润。由于“鑫科公司”和“鑫科研究所”的侵权违法行为,给“希森美康”带来了较大的经济和名誉损害。

        据此,法院判令“鑫科公司”和“鑫科研究所”立即停止所有商标侵权行为,共同赔偿原告“希森美康”人民币10万人民币。
 

本报讯(记者胡旭)未经对方企业授权,就擅自将该企业的注册商标贴在自己的产品上,结果被对方告上法庭。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宣判:因侵犯商标专用权,市鑫科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科公司”)和市鑫科生物技术研究所(以下简称“鑫科研究所”)被一审判处共同向被侵权企业———希森美康株式会社(以下简称“希森美康”)赔偿人民币10万元。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鑫科公司”和“鑫科研究所”未经“希森美康”的许可,在溶血剂产品标签上使用“Sysmex”、“QUICKLYSER”、“STROMA?鄄TOLYSER”字样及在产品外包装上使用“STROMATOLYSER”字样,侵犯了“希森美康”上述三个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同时,法院还认定“鑫科公司”在其网站www.laboman.cn上使用“Sysmex”、“QUICKLYSER”、“STROMATOLYSER”等字样侵犯了“希森美康”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且该公司在其宣传册封底实物图片标有“STROMATOLYSER”等字样的行为,亦同样构成对“希森美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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