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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联集团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被法院驳回
来源:正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0/12/3


  早在2001年三联集团对三联商社的前身郑百文进行资产重组时,就已经作出承诺,许可郑百文在家电零售领域无偿使用由三联集团注册的“三联”商标,同时承诺三联集团不再以任何方式从事家电零售业务。双方于2003年1月27日签订了正式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合同中还规定,如果三联集团拟放弃“三联”商标的所有权,应事先通知郑百文,并在郑百文同意的情况下,无偿将“三联”商标转让给郑百文。

  2003年7月,郑百文恢复上市,并更名为三联商社。

  2008年2月14日,国美电器通过山东当地的龙脊岛建设有限公司,竞得原三联集团持有的三联商社10.67%股权,成为三联商社第一大股东。2008年7月,国美电器的一致行动人——北京战圣投资有限公司又拍得2276万股三联商社股票,三联集团也自此被拍卖掉所有三联商社股份。
据报道,三联集团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已被法院驳回,“三联”商标案有望下月开庭。

  
  而在7月17日开庭前夕,三联集团向济南市中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在山东省省内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应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案件移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从而延期开庭。

  针对三联集团提起的管辖权异议上诉,三联商社在7月15日晚间发布公告认为,三联集团提出的管辖异议,没有法律依据,其目的在拖延时间。
 


  2009年3月,三联商社得知,三联集团在未按约定通知的情况下,于2008年6月25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将“三联”商标的所有权转让至第三方“山东三联家电有限公司”名下,后由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因三联集团另外一起贷款纠纷案件将“三联”商标查封冻结,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才未对三联集团转让申请予以核准,使得三联集团暂未能将“三联”商标的所有权转让至第三方名下。

  随后,三联商社向济南市中院提起诉讼,要求三联集团停止将“三联”商标转让给任何第三方的行为,并将该商标无偿转让给三联商社。

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今日发公告称,近日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及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开庭传票。根据上述民事裁定书和开庭传票,公司于2009年5月就“779479”号“三联”商标合同纠纷起诉山东三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一案,目前已完成相关异议程序,山东高院已裁定驳回三联集团的管辖权异议上诉,本案将仍由济南中院进行审理,本案的开庭时间为2009年9月22日。

  5月16日,三联商社发布公告,称已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山东三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三联集团)立即停止将“三联”商标转让给任何第三方的行为,并将“三联”商标无偿转让给三联商社。此案将于7月17日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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