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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罗拉状告山寨机
来源:正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1/4/22

       摘要:昨日,广州中院公布2010年度广州法院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十大案例,其中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占了四个。据悉,通报案例中包括老凤祥状告卖铅笔商家侵犯商标权、摩托罗拉状告山寨手机等典型案例。

   昨日,广州中院公布2010年度广州法院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十大案例,其中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占了四个。据悉,通报案例中包括老凤祥状告卖铅笔商家侵犯商标权、摩托罗拉状告山寨手机等典型案例。

   据悉,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为了保护自己的老字号商标,与广州一个卖铅笔的商家对簿公堂。老凤祥是第1540845号、第19710号和第381104号商标的注册人。老凤祥诉称,广州市白云美华商场出售的6151-H B的红色铅笔使用了上述标识,请求判令商场和售卖铅笔的商家苏某赔偿损失。广州市白云美华商场、苏某则称,其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被控侵权商品,其商品来源于广州市荔湾区某文具行,为此提供了公证书和购买物品清单。广州中院终审判决,白云美华商场和苏某销售被控产品有合法来源,但仍须承担商标人的维权费用8300元。

  广州中院法官解释称,虽然老凤祥拥有的商标为老字号,但是被控产品为价格不高的小商品,如果销售者能举证证明其合法的进货渠道,结合价格不畸低等情节,法院采信销售的合法来源抗辩。 摩托罗拉公司在A U R A手机上使用了注册商标,该手机市场零售价为14600元。被告罗某明在某通讯配件城档口内以430元对外销售山寨“AURA”手机,该款手机与摩托罗拉公司的AURA手机无论在大小、颜色、商标标识均基本一致。罗某明同时将山寨“AURA”手机的图片传至网站、并对外发布有“高仿产品”欢迎大批量批发的信息。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经营销售手机的经营商,应当知道摩托罗拉品牌手机的商标,却故意在其档口销售仿冒手机,并利用网络进行销售,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且主观上有故意,故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500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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