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泸州千年酒业有限公司以“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在白酒商品上使用"诸葛酿"商品名称侵犯其"诸葛亮"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商标侵权诉讼。江口醇公司则认为其“诸葛酿”商品名称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其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并同时提起反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对于知名商品名称与注册商标的冲突及保护问题,尽管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并无明确规定,但是应当考虑的一个标准是权利在先原则。江口醇酒业公司在1999年就开始使用“诸葛酿”作为所开发产品的商品名称,在该商品名称形成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之后,诸葛酿酒公司才于2003年正式生产“诸葛亮”酒,本案显然是知名商品的名称使用在先,故应当保护在先使用的权利。
该案涉及商品名称与注册商标的冲突及保护问题。湛江中院一审判决:注册商标“诸葛亮”对知名商品“诸葛酿”构成侵权,判令永超超市、诸葛酿酒公司和泸州千年酒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广东高院最终认定诸葛酿酒公司、千年酒业公司存在着搭江口醇酒业公司“诸葛酿”酒便车的行为,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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