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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国者状告海尔商标侵权
来源:正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1/5/9

  

    海淀法院判令北京海尔公司停止侵权,并在该公司网站首页刊登声明,为华旗公司消除影响。但对于华旗公司要求赔偿3400余万元的诉讼请求,海淀法院认为缺乏足够的证据和充分的理由,未予全部支持。依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北京海尔公司的侵权方式、期间、程度、后果以及主观过错、影响范围等因素,海淀法院最终酌情判令北京海尔公司赔偿华旗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诉讼支出共计5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爱国者”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华旗公司为商标权人。该商标经华旗公司长期使用,曾获得诸多奖项,具有一定知名度。北京海尔公司在介绍、推广和宣传其研发的数字电视解码芯片产品过程中,在该公司网站上刊登、转载了多篇文章,其中出现了大量诸如“海尔‘爱国者III号’数字电视信源解码芯片”、“‘海尔爱国者I号’芯片”、“海尔‘爱国者II号’”、“爱国者I号”、“爱国者II号”、“爱国者III号”等表述。在海尔集团公司等案外人的网站和展厅中,也出现了大量相关的文章和表述。

  

认为“爱国者”商标受到侵害,商标权人北京华旗资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旗公司)将北京海尔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海尔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后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诉讼支出共计3400余万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这一备受关注的侵犯商标权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华旗公司对“爱国者”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 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本案中,北京海尔公司在其解码芯片的商业宣传中大量使用含有“爱国者”字样的商品名称,属于对“爱国者”进行商标意义上的使用。由于华旗公司的数码视听及存储产品与北京海尔公司的解码芯片同属于第九类商品,且华旗公司的MP4等产品与北京海尔公司的解码芯片也都属于与视频有关的数码产品,故双方的产品应属类似商品。尽管华旗公司与北京海尔公司的产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有所区别,但北京海尔公司这种将“爱国者”用于类似商品的名称并在宣传中突出或单独进行使用的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双方之间存在产品提供、技术支持等方面的误认,或者产生双方存在有企业合作、关联关系等与事实不符的认识,同时还可能弱化“爱国者”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所具有的较高识别力,从而损害华旗公司的合法利益。因此,北京海尔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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