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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OL WHITE”为何未获准为注册商标?
来源:正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1/7/23

    ——箭牌口香糖申请“COOL WHITE”商标未获准纠纷案案情事实:2001年9月,生产“绿箭”、“黄箭”、“白箭”口香糖的箭牌公司向商标局提出“”商标的注册申请,被商标局以该商标仅表示了商品的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与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为由驳回申请。在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同样理由作出驳回复审申请决定后,箭牌公司起诉至某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驳回复审申请决定。
  案例精点:根据《商标法》第11条的规定,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本案中,申请商标“COOL WHITE”,整体形式表现为两个外文单词组成,其中文含义包含有“凉的、凉快的与凉爽的、白的及白色的”等含义,若指定使用在口香糖、糖果等商品上描述性较强,直接表示了这些商品的口味、颜色等特点,属于《商标法》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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