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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假冒“HP”商标专用权案
来源:正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1/8/17

  案情事实: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9类激光打印机碳粉盒等商品上的“hp”商标,是(美国)惠普公司的注册商标,该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方某自2003年2月起,未经(美国)惠普公司的许可,擅自制作和销售标有“HP”商标的硒鼓363个,非法经营额达55445元。后被人举报。
  行政处理:责令方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硒鼓363个;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
  案例精点:根据《商标法》第52条的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法》第53条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引起纠纷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本案中,方某未经(美国)惠普公司的许可,擅自制作和销售标有“HP”商标的硒鼓,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应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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