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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擅自销售“五星”等注册商标标识案
来源:正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1/8/17

  案情事实:王某在某啤酒集团公司因合资将报废的商标标识45. 03吨交由某造纸厂销毁时,以每吨元的价格将8.2吨特制“五星”啤酒商标标识和每吨1400元的价格将14.3吨“九星”啤酒商标标识出卖,从中获利32600元。后被人举报。
  行政处理:对王某罚款1. 63万元;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精点:《商标法》第54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侬法处理。《刑法》第215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数额标准的规定,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本案中,王某通过非法销售注册商标标识,从中获利32600元,构成对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除接受行政处罚外,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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