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事实:科龙公司于某年元月获得“KELON”注册商标专用权。后来,吴某某开办的制衣厂(个体工商户)注册了“kelon. com. cn”域名。科龙公司遂以吴桌某为被告诉至某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理期间,吴某某注销了其注册的“kelon. com. cn”域名,同时,科龙公司获得“kelon. com.en”域名。科龙公司以昊某某自动停止了侵权行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裁定:准许撤诉。
案例精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中,昊某某开办的制衣厂(个体工商户)注册了“kelon. com. cn”域名,侵犯了科龙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但由于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期间,吴某某注销了其注册的“kelon.com.cn”域名,自动停止了侵权行为,且科龙公司也向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人名法院可以裁定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