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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侵犯“牛头图形加Henns”
来源:正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1/8/19

  案情事实:恒氏公司的“牛头图形加Henns”图文组合商标是注册商标。某年某月,恒氏公司发现某公司未经其许可,在杂志等广告宣传册、在北京市开设的餐厅招牌、产品的包装袋、公司员工的名片以及运输车的车厢等处,广泛使用该注册商标,遂以侵犯商标权为由起诉至北京市某人民法院。某公司在答辩期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称恒氏公司指控的侵犯其注册商标权的行为与本公司无任何关系,也不能证明自己在北京市实施了侵权行为,应将此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法院裁定: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案例精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条、第52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
  《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本案中,恒氏公司针时该注册商标提起侵犯商标权诉讼,必须能够提供证据证明侵权行为地发生在北京,北京市某人民法院才依法享有管辖权,否则应由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恒氏公司没能提供桌公司在北京市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与恒氏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直接证据,只提供了多份宣传被告公司及其产品的广告,因此,北京市某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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