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傻子总厂诉傻子公司“傻子”注册商标权属纠纷案
来源:正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1/9/7

                                 商标权可以共用吗?
             ---傻子总厂诉傻子公司“傻子”注册商标权属纠纷案
    案情事实:某年8月,年熹某、慢子套司、傻子巷厂三方签订《注册商标转让协议书》约定,年某巢将其拥有的“傻子”注册商标转让给傻子公司和傻子总厂,傻子公司和傻子总厂共同支付转让费100万元,“傻子”注册商标由谴子套司和傻子总厂双方共同拥有,傻子公司和傻子总厂双方均同时准许对万无偿享有“傻子”注册商标的长期共有权,井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备隶.协议签订后,傻子公司和傻子总厂共同支付了转让费用,年某某将“傻子”注册商标转让给傻子公司,并办理了相关手续。傻子公司取得谊商标专有权后,一直采办理许可傻子总厂使用的备案手续。傻子总厂于是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确认自己的对“傻子”注册商标的共有权.傻子舟司m相关备案手续未办理为由要求法院驳回傻子总厂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击:慢子总厂对“傻子”注册商标具有共有权。案件受理费由傻子心司自担。   
    案例精点:《商标法》第5争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谊商标专用权。本棠中年某采、傻子岱司、傻子总厂三方簦订的《注册商标转让协议书》协议中约定“傻子”注册商标专用权共有是三声当事人的真实意恩表示,应为有效,因此,“傻子”注册商标应为傻子舟司和傻子总厂双方共同拥有。同时,由于傻子公司、傻子总厂自履行《注册商标转让协议书》之日起.实际上已形成事实上或实质上的商标权共有关系,并持续至夸,所yx,尽管傻子公司取得“傻子”注册商标专有权后,一直未办理许可傻子总厂使用的备案手续,但并不能因此认定傻子总厂没有“傻子”注册商标的共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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