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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糖果厂“飞鸽”商标被注销案
来源:正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1/9/7

                申请了注册商标就万事大吉了吗’
         ——某糖果厂“飞鸽”商标被注销案
    案情事实:某糖果厂早在1965年9月就在糖果商品上注册了“飞鸽”商标,而且30年来谊厂一直使用这个唯一的注册商标。1990年,某食品厂在鱼皮花生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相同的“飞鸽”商标,菜糖果厂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向商标局提出异议,也没有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争议事宜,致使在类似商品上出现J第二个—E鸽”商标。1993年,兼糖果厂的—鸽”商标专用权有鼓期届满,但该厂并没有及时续展注册,致使“飞鸽”商标注册被注销。某糖果厂在年重新向商标局申请“飞鸽”商标的注册。
  商标局决定:驳回申请。
  案例精点:《商标法》第38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本案中,莱糖果厂的“飞鸽”商标专用权有效期届满,但该厂并没有厦时续展注册,自然会产生“飞鸽”商标注册被注销的不利后果。可见,在商标使用过程中,不能忽视对商标的自我保护,莱糖果厂的教训,值得失家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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