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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害关系人通常是继受主体
来源:正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1/10/4

    利害关系人通常是继受主体,他们通过商标权的继承、转让或者使用许可等方式取得商标权中的权益。《商标法》第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许可人、受让人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也就是说,商标权人具有商标权诉讼原告的二体资格。
  根据《商标法》第52条、第53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商标权人在下列被侵权‘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拆蹬: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销售+i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叉投入市场的;·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复制、攀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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