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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
来源:正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1/10/11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黑于服务商标。
  第五条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由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第六条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姗商标的商品,J\b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棱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七条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第八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鲴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教、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圊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谈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破府lb-j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亮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带有民菔歧视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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