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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
来源:正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1/10/14

  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里申请。
  第二十四条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由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来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束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二十五条商标在中国政府王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谖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栽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末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束要求优先根。
  第二十六条为申请商标注册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第二十七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见不符台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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