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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来源:正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1/10/19

  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第五章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第四十一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趴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杂、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井,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趴自该商标经棱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第四十二条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i兑并经裁定的商标,不得再耻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
  第四十三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刭通知之日起三士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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