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凡琵法院起诉。
第五十条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做出的罚款决定,当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第七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第五十一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棱准注册的商标和桉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馒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绐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五十三条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到幔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慢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盘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慢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 |